吉安市建筑设计院

吉安市建筑设计院、江西荣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0802执778号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江西荣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江西荣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赣0802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明确:被执行人江西荣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江西荣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建筑设计院设计费644145.8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53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2068元,被执行人负担1323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的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37520.38元,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如下:1、2020年4月1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须知、风险提示,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债务。2、2020年4月22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3、2020年5月26日,本院再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2020年5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院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原有保全措施到期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终结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802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提出异议。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聂芳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