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彦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822民初836号
原告:包头市博宏锅炉机电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军旗,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磴口县蒙中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原告包头市博宏锅炉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磴口县蒙中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包头市博宏锅炉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市博宏锅炉机电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头市博宏锅炉机电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