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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仲明建筑劳务中心与***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1466号之一
原告:上海仲明建筑劳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
投资人:黄仲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松,男,在上海仲明建筑劳务中心工作。
被告:***,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沁豫,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被告:江苏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原告上海仲明建筑劳务中心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江苏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为本案被告。因被告江苏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2021年8月18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上海仲明建筑劳务中心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仲明建筑劳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上海仲明建筑劳务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刘 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杜 民
书 记 员  邹孝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