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鑫銮极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1301号
申请人:苏州鑫銮极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泥泾村10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93742678L。
法定代表人:余郁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保华,江苏华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森,江苏华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石浦华强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Y5G69R。
负责人:孟凡森。
被申请人:江苏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人民路100号1号楼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60282341E。
法定代表人:孟庆波。
原告苏州鑫銮极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江苏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鑫銮极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两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6万元的财产,并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鑫銮极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江苏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6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金硕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杨晴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