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602民初4011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太平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环保科技园**楼正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男,汉族,1983年11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楼****,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甘肃皇台实业制糖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黄羊镇靖边街iv>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汉族,1988年2月26日出生,住凉州,住凉州区四坝镇寨子村**。系该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
原告山东太平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皇台实业制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受理,被告甘肃皇台实业制糖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对原告山东太平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1年6月21日原告山东太平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太平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与甘肃皇台实业制糖有限公司已就本案诉讼事宜达成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太平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60元,减半收取8480元,由山东太平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