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太平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宜兴市亿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495号
申请人:宜兴市亿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66号中国宜兴国际环保城26幢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GAD581。
法定代表人:陈汝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良、刘长海,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太平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环保科技园8号楼正丰大厦5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7252445C。
法定代表人:朱杰高,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宜兴市亿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太平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305000元,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亿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太平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5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45元,由宜兴市亿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