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3民初3863号之三
原告:山东太平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环保科技园8号楼正丰大厦5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7252445C。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濮阳望京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产业集聚区昌意路与昌州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9FRGUX95。法定代表人:**增。
被告:**增,男,195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太平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濮阳望京龙新材料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平洋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追加**增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太平洋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望京龙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增的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太平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濮阳望京龙新材料有限公司、**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太平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