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辽0911行审33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阜新封闭母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阜新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阜环费专字[2016]001号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的程序、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阜新市环境保护局经调查核实,确认被执行人阜新封闭母线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1月至2010年3月应缴纳各项排污费113800元,已缴纳27000元,欠缴86800元,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申请强制执行:1、缴纳排污费86800元;2、缴纳滞纳金27776元。申请执行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申请强制执行审批表;2、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及送达回证;3、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及送达回证;4、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本院认为,阜新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阜环费专字[2016]001号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且被执行人阜新封闭母线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阜新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阜环费专字[2016]001号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即缴纳欠缴排污费86800元,缴纳滞纳金2777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庚生
人民陪审员*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