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莲民初字第04697号
原告郑兵,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西安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会展路旺园小区070102号。
法定代表人戴伟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今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19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戴伟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郑兵与被告西安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今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兵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5元,退还原告郑兵。
审 判 员 成根平
代理审判员 岳 鹏
人民陪审员 姬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