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5)莲民初字第04697号
原告郑兵,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475号。
被告西安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会展路旺园小区070102号。
法定代表人戴伟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今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19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戴伟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郑兵与被告西安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今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西安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其住所地在西安市曲江新区会展路旺园小区070102号,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被告西安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虽然在西安市雁塔区,但第二被告陕西今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依据上述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应予受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西安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岳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