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莲民初字第2915号
原告林顺平,男,195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今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高新路与南二环十字东北角劳动南路19号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戴伟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顺平与被告陕西今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顺平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顺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顺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25元,剩余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朱保建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杨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