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元度家居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元度家居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执3392号
申请执行人:何森全,男,1975年12月30出生,汉族,住XXXXXX。
被执行人:四川省元度家居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法定代表人:罗会德。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森全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元度家居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中查明,四川省元度家居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的成武劳人仲裁字(2019)第60号仲裁裁决,于2019年4月19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当是生效法律文书。本案中,何森全持有的成武劳人仲裁字(2019)第60号仲裁裁决因一方当事人起诉而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森全依据成武劳人仲裁字(2019)第60号对四川省元度家居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华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余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