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防火装备厂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防火装备厂有限公司、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执610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防火装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环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江。
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君泰大厦701。
法定代表人:苏义。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6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防火装备厂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9987元,违约金7738元,迟延履行利息195元,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1060元,执行费600元,以上共计495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5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 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岩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