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防火装备厂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防火装备厂有限公司、郴州市万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1021执异80号
在本院执行(2019)湘1021执50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防火装备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万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某某就本院查封桂阳县城领国际7栋103房不服,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案外人刘某某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案外人刘某某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刘某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龙 琼 审判员 李柏旺 审判员 侯五英
法官助理洪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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