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防火装备厂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防火装备厂有限公司、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执22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防火装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环保工业园。
经营者:朱江,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567号金质颐园2栋1818室。
法定代表人:郭馗,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防火装备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的(2022)湘0211诉前调确120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防火装备厂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2022年7月1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防火装备厂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2022年8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等情况财产情况,其银行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无法进行支付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2022年8月2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的公积金缴存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8月9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的房产信息,其名下位于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567号金质颐园2栋有房屋信息,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轮候查封了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房屋。2022年8月2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8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0,381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40,381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轶 强
审 判 员 欧阳建新
审 判 员 杨  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水 松
书 记 员 安 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