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防火装备厂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防火装备厂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3871号
原告:湖南长沙防火装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环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含序、沈鑫宇,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北京佳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湘湖一村A区2栋103房。
负责人:刘素云。
被告:北京佳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18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学院园东配楼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广林。
原告湖南长沙防火装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佳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北京佳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长沙防火装备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湖南长沙防火装备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淑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璇
书 记 员 孙冰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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