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防火装备厂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防火装备厂有限公司与湖南鑫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周学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岳民初字第187号
原告湖南长沙防火装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环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南鑫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路46号晶都公馆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改元,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
被告**东,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长沙防火装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鑫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长沙防火装备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长沙防火装备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长沙防火装备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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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龚关
人民陪审员*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婧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