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白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802民初2613号
原告白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会计。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诉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颖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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