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吉安建筑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新华夏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大安市吉安建筑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202执1075号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新华夏华光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执行人:大安市吉安建筑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省大安市。
本院作出的(2019)黑0202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安市吉安建筑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新华夏华光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大安市吉安建筑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申请人齐齐哈尔新华夏华光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黑0202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冬梅
审判员  杨文静
审判员  李 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