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吉安建筑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新华夏华光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大安市吉安建筑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202执异95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新华***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大街369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安市吉安建筑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大安市长白北街1-10号。
法定代表人:赵向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新华***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安市吉安建筑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新华***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担保人赵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哈尔新华***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哈尔新华***汽车连锁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哈尔新华***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齐立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