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6民初1617号
原告:吉林省中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中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