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筑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省筑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吉林冠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83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筑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被执行人:吉林冠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筑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冠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0283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吉林冠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吉林省筑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30万元,并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二、驳回吉林省筑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吉0283执261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日,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进行网络查询并核实;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线下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土地、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情况。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283执26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杰
审判员 赵海涛
审判员 杨 帅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