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881执1098号
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中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承志,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洮南市北极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中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洮南市北极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881民初159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中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并于2018年11月25日、2019年10月23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及网络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均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
本次执行已实现债权18,729.38元。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情况。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