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881执恢244号
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中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洮南市北极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中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洮南市北极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7)吉0881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洮南市北极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532038.00元、利息6452568.00元、受理费57525.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1900.00元、鉴定费50000.00元、评估费130000.00元,共计13229031.00元。被执行人同意用申请执行人为其承建的资产(坐落在洮南市工业开发区的办公楼主体框架一栋及附属设施)偿还上述债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八条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五项、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晖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