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执恢6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开发区麓景区8号巨星创业基地东三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新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635号1618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白族。
被执行人***,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瑶族。
申请执行人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新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8)湘0802民初30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该案于2020年3月31日终结执行。2022年7月26日,该案恢复执行。
2022年7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新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新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情况。本院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定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情况;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一栋。
2022年7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新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3年1月5日,本院作出(2022)湘0802执恢624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在***市永定区××**办事处永康居委会(**澧园)9栋9-2708的商品房一套,面积128.55平方米,不动产权属证号:湘(2018)张不动产权第0××2号。期限为3年。
2023年1月10日,本院通过网络,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南新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微信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3年1月19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16.1577万元,执行费14015.78元;已执行到位5万元,剩余款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新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高红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