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8执1号-2 申请执行人:***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C区创业中心10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白族,1971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女,瑶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江永县。 被执行人:***天一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南庄坪居委会南庄星座1358、13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新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635号16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0)湘08执1号申请执行人***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一供电有限公司、湖南新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仲裁委员会***(2019)26号裁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交。因该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中可以终结执行的情形。终结执行后,执行中所采取的执行措施不解除,且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及法律规定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对***仲裁委员会***(2019)26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