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湖某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湖南新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802执40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开发区麓景区8号巨星创业基地东三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新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635号1618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白族,户籍住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瑶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江永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新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湖南新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作了明确的还款计划,但需长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新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该案可作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802执4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高红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