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802执40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开发区麓景区8号巨星创业基地东三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新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635号1618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白族,户籍住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瑶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江永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新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湖南新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作了明确的还款计划,但需长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新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该案可作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802执4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高红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