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29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新龙镇洋田村洋田路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隆商务中心2号楼261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民初10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阳公司向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向华阳公司支付设计方案补偿费8万元;2.判令**公司向华阳公司支付逾期利息4592.24元(以8万元为基数,按照LPR的标准自2021年4月30日起算,暂计至2022年11月7日,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公告费等)由**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华阳公司支付方案补偿费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本金,从2023年6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华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7.5元,由华阳公司负担52元,**公司负担905.5元。 判后,**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1、改判**公司无需向华阳公司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21年4月2日签订《勤诚达广州市黄埔区洋田项目总体方案及首开区建筑方案设计投标方案费用合同》(下称“合同”),合同并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华阳公司在签署合同时已预见并同意该情况下**公司无需支付逾期利息,华阳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此应不予支持逾期利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公司的上诉请求。 华阳公司对此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二审期间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公司提出无需支付利息的问题。虽然双方并未约定利息,但是利息属于法定孳息,逾期支付设计费就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公司以双方对利息无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公司支付利息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方案补偿费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本金,从2023年6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57.5元,由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元,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0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