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279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新龙镇洋田村洋田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隆商务中心2号楼26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民初10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经当事人同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公司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华阳公司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改判**公司无需向华阳公司支付利息2358.78元(以299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9月19日)。事实与理由:双方签订的《勤诚达广州洋田项目融资首开区建筑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并未约定利息,一审判决支付利息是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支持**公司的上诉请求。
华阳公司辩称:涉案合同未约定违约条款,但**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给华阳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一审法院以欠款299万元为本金,按照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息自华阳公司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
华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公司向华阳公司支付设计费299000元;2.判令**公司向华阳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2990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公告费等)由**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7月15日,**公司(甲方)与华阳公司(乙方)签订《勤诚达广州洋田项目融资首开区建筑施工图设计(含装配式设计)合同》(合同编号:YT002-洋田项目融资一期-设计类-2021-0002),约定:第一条3、本设计:由华阳公司负责勤诚达广州洋田项目融资首开区建筑施工图设计(含装配式设计)。第三条项目概况3、工程规模:项目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新龙镇下辖村,其中融资住宅18地块建设用地59231.19平方米,容积率4.38,建筑高度100米,总建筑面积373926.77平方米;包含住宅、**、地下车库、架空层等,包含融资样板房。第七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1、合同价款:合同暂定价为含税价11136437.67元(设计费单价详见附件报价清单),其中,增值税税率为6%,但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税率增减,合同执行中税率发生变化的,从乙方向甲方按新税率开具发票起调整相应部分税金。2、承包方式:固定单价包干。3、结算方式:(2)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最终审核通过的施工图实际设计总建筑面积为准。第九条设计费支付方式1、设计费分期支付:第一次付费10%,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第二次付费20%,乙方完成初步设计成果并提交可供施工的桩基础图,经甲方书面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15%,完成地下室施工图(±0.000以下土建图设计)达到合同要求并通过甲方书面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第四次付费30%,完成全项目施工图深化设计,达到合同要求并完成第三方审图单位和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配合预测绘单位完成设计成果修改,并配合发包人完成消防、工规等当地政府要求的报审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3、每次支付设计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与支付款项等额的正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直至乙方提供前述发票。第十一条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和义务6、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超过30天仍不答复的,视为对乙方所提交图纸确认无异议。(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0、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消防、人防、环保、节能等报建工作,提供准确的图纸及说明。22、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必须在每阶段明确地取得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进入下阶段的工作;若甲方没有书面确认,甲方可不支付此后相关阶段的设计费用。第十三条违约条款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经乙方书面通知仍拒绝支付的,则每逾期支付一天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若甲方仍不作回复的,乙方可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自乙方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之日起,逾期付款违约**停止计算。甲方应按合同约定阶段将需要支付的设计费如数支付给乙方后,乙方继续进行设计工作,设计工作日顺延。《合同》附件六:报价清单《广州洋田村项目设计报价函》载明:一、项目概况:项目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新龙镇下辖村,营销中心用地面积981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027.91平方米,包含营销中心、复建展示区、融资样板房等功能。融资住宅18地块建设用地59231.19平方米,容积率4.38,建筑高度100米,总建筑面积373926.77平方米;包含住宅、**、地下车库、架空层等。二、设计服务阶段、设计时间、报价及工作内容:1、设计阶段:扩初—施工图设计。2、设计报价:2.1营销中心及样板房。样板房6(个/套)、施工图设计价格3万/栋,费用合计180000元;营销中心1(个/套);施工图设计价格28万/栋,费用合计280000元;总计460000元。2.2融资住宅18地块,设计总价为7903127.9元。2.3装配式设计费用,合计2773309.77元。综上,本项目扩初—施工图设计总价为11136437.67元。
合同签订后,华阳公司依约履行设计义务,2021年1月5日,广东勤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华阳公司出具《关于广州市洋田项目营销中心及复建样板间方案确认及施工图启动的函》,载明:我司委托贵司设计的广州市洋田项目营销中心及样板间方案现已基本确认,请根据我司项目进度安排,即日起依据此版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节点:1、请在1月8日18点前提供复建样板间基础施工图;2、请在2月8日18点前提供复建样板间全套施工图;3、请在1月20日前提供营销中心基础施工图;4、请在2月14日前提供营销中心全套施工图。
2021年5月7日,华阳公司向**公司邮寄交付了13份“A4**:营销中心施工图(总建结水电暖)”,依据《工程设计文件签收表》显示,**公司委托汤代表于2021年5月8日签收。
2021年10月15日,华阳公司向**公司派送了8份“A4**:各专业全套施工图”,依据《工程设计文件签收表》显示,勤诚达公司委托梁代表于2021年10月15日签收。
2021年10月28日,勤诚达集团设计管理中心向华阳公司出具《勤诚达广州市黄埔区新龙镇洋田村项目(营销中心及展示中心)施工图确认函》,载明:洋田项目营销中心及展示中心已通过施工图线下审查并于2021年5月6日出全专业施工版施工图。现补充施工图出图确认函。
2021年10月21日,**公司向华阳公司支付案涉全部项目第一阶段预付款1113643.77元。
一审庭审中,华阳公司与**公司一致确认,华阳公司已完成案涉项目营销中心及样板房的设计施工图,并交付完成。目前华阳公司主张**公司支付的是营销中心及样板房第二至四阶段的进度设计费。**公司抗辩认为签署合同是包含全项目,营销中心及样板房、融资住宅地块与复建展示区,因案涉项目属于旧村改造项目,涉及各方面复杂因素,项目推进比较缓慢,并非停止推进,合同尚在履行中,并非最终结算,华阳公司仅完成部分设计工作即要求**公司支付款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第二至四阶段设计费支付条件。华阳公司确认暂时未开具发票给**公司,根据双方的付款习惯,**公司有付款计划后才通知华阳公司开票。
根据**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占38.71%。
一审另查明,华阳公司提交《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显示其已经取得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可承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相应范围的甲级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上述事实有《勤诚达广州洋田项目融资首开区建筑施工图设计(含装配式设计)合同》《广州洋田村项目设计报价函》《关于广州市洋田项目营销中心及复建样板间方案确认及施工图启动的函》《工程设计文件签收表》及《勤诚达广州市黄埔区新龙镇洋田村项目(营销中心及展示中心)施工图确认函》、银行入账回单等及当事人**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过质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华阳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案涉《勤诚达广州洋田项目融资首开区建筑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简称《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关于营销中心及样板房第二至四阶段设计费付款条件是否成立的问题。一方面,依据《合同》第九条“设计费支付方式1、设计费分期支付:第一次付费10%,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第二次付费20%,乙方完成初步设计成果并提交可供施工的桩基础图,经甲方书面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15%,完成地下室施工图(±0.000以下土建图设计)达到合同要求并通过甲方书面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第四次付费30%,完成全项目施工图深化设计,达到合同要求并完成第三方审图单位和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配合预测绘单位完成设计成果修改,并配合发包人完成消防、工规等当地政府要求的报审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约定,结合华阳公司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签收表》《勤诚达广州市黄埔区新龙镇洋田村项目(营销中心及展示中心)施工图确认函》可见,华阳公司已提交涉案勤诚达广州洋田项目营销中心及样板房的全套设计施工图,营销中心及展示中心已通过施工图线下审查并于2021年5月6日出全专业施工版施工图,**公司对该设计施工图未提出异议,且双方一致确认营销中心及样板房的设计施工图完成并交付,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另一方面,案涉《合同》约定设计费固定单价包干,《合同》附件六:报价清单《广州洋田村项目设计报价函》载明,2、设计报价2.1营销中心的设计费用280000元、样板房设计费用合计180000元;总计460000元。该部分设计费用区分明确,双方可依据案涉全部项目不同板块完成设计交付进行分段结算,**公司以华阳公司未完成案涉项目除营销中心及样板房以外的融资住宅区、复建展示区的设计施工图为由拒付设计费,缺乏理据,目前融资住宅区、复建展示区项目的推进时间无法确定,若以融资住宅区、复建展示区项目的设计施工图完成时间作为结算依据,对华阳公司一方显失公平。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华阳公司已完成营销中心及样板房的全套设计施工图并交付,故华阳公司诉请**公司向其支付营销中心及样板房第二至四阶段的设计费有理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公司已向华阳公司支付案涉全部项目第一阶段设计费的预付款1113643.77元,故**公司仍需向华阳公司支付营销中心及样板房第二至四阶段的设计费299000元(460000元×65%)。
至于**公司辩称华阳公司未就该部分设计费提供发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开具发票确为华阳公司应履行的义务,虽然合同中约定先开具发票后付款,但华阳公司作为设计方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但**公司未依约支付设计款项,华阳公司主张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公司有付款计划后才通知华阳公司开票,符合常理,故**公司以未出具发票为由不支付设计费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逾期利息。因**公司逾期付款给华阳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的客观情况,华阳公司主张**公司向其支付逾期利息(以299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营销中心及样板房第二至四阶段的设计费299000元及利息(以299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92.5元、财产保全费2015元,均由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缴费义务人应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公司的上述,本院评析如下:
**公司上诉认为双方合同未约定利息,一审判决支付利息是事实认定错误。对此本院认为,利息属于资金的法定孳息,**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会实际造成华阳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从华阳公司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应付未付款项的利息,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认同。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人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营销中心及样板房第二至四阶段的设计费299000元及利息(以299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9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15元,均由上诉人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缴费义务人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 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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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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