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2民初10210号 原告: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隆商务中心2号楼26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86号101-6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合同签订情况:2022年2月16日,**公司(甲方)与华阳公司(乙方)签订《勤诚达广州洋田项目11地块幼儿园建筑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合同编号为YT-洋田项目全项目公摊-设计类-2021-XXXX,项目名称勤诚达广州洋田项目11地块幼儿园建筑方案及施工图设计。1.合同价款:1.1合同暂定价为含税价228374元,大写贰拾贰万捌仟叁佰柒拾肆元整,其中,不含税总价为215447.17元、增值税税率为6%,增值税税费为12926.83元。结算方式:(1)结算价为各部分设计内容的设计**和;结算中以甲乙双方确认的结算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2)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最终竣工测绘施工图总建筑面积为准,限额设计的面积基数也以此为基数。结算要求:(1)设计人须在设计工作完成15天内,向发包人工程技术部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协助发包人工程技术部在设计工作完成30天内向发包人成本部提交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逾期提交上述资料视为接受甲方单方结算及金额;(2)设计人协助发包人在收到结算资料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成结算;(3)发包人成本部在收到结算资料后不允许设计人补报任何遗漏资料,发包人有权对设计人补报、漏报资料造成的造价增加部分不予增加,对造价减少部分给予核减;(4)发包人对设计人送审结算造价审查后,以书面形式递交给设计人;设计人须在5天内作出实质性回应,否则视为同意结算金额;(5)工程结算完成,签署结算协议,发包人支付结算余款时,设计人提供的工程发票累计额应与结算价款相等。(6)设计人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则扣减结算造价的1%。(7)双方核对结算资料过程中,对工程量是否存在、量的多少以及原材料的价格,如果双方有不同意见,乙方作为合同设计方,负有提供图纸、签证、现场施工记录和验收记录原件的法律义务。否则,该部分项目不能列入结算范围。 二、设计费支付方式:合同第九条约定,1.设计费分期支付概念方案及建筑方案设计付款方式(88402元)。(1)发包人通知设计人开始该期方案设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度款20%;(2)总图及地下室平面设计成果达到方案报建深度定稿(甲方,乙方,施工图设计单位三方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度款15%;(3)发包人书面确认设计人提交的该期方案设计阶段成果(设计成果详见本合同附件:《建筑设计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度款15%;(4)设计人完成该期建筑方案册(需附电子阶段文档)的制作并提交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方案册后进行提前报建沟通工作通过后)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度款20%;(5)设计人完成该期建筑方案册(需附电子文档)的制作并提交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方案册后进行正式报建工作(包含外立面方案深化,设计成果详见本合同附件:《建筑设计要求》),报建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度款20%;(6)设计人对该期施工图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同时配合施工图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度款及尾款10%。(二)施工图设计付款方式(139972元)。(1)第一次付费,占施工图设计阶段款比例10%,付费时间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2)第二次付费,占施工图设计阶段款比例20%,乙方完成初步设计成果并提交可供施工的桩基础图,经甲方书面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3)第三次付费,占施工图设计阶段款比例15%,完成地下室施工图(±0.000以下土建图设计)达到合同要求并通过甲方书面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4)第四次付费,占施工图设计阶段款比例30%,完成全项目施工图深化设计,达到合同要求并完成第三方审图单位和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配合预测绘单位完成设计成果修改,并配合发包人完成消防、工规等当地政府要求的报审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5)第五次付费,占施工图设计阶段款比例15%,住宅、沿街商业等±0.000以上主体及地下室工程全部完工,专项评审及各类深化图纸核定完成(具体内容详见设计任务书);(6)第六次付费,占施工图设计阶段款比例10%,乙方设计人员协助施工单位完成竣工图,工按实结算**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且设计遗留问题剩余款项处理完毕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 2.本合同双方履行后,预付款抵作设计费。3.设计费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给乙方。4.每次支付设计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与支付款项等额的正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直至乙方提供前述发票。5.如乙方设计不符合合同及设计任务书要求时,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处理,发生的一切费用可从甲方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减。 三、验收标准:合同第十条约定,1.验收标准:按招标文件、合同要求、设计任务书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要求。2.验收: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文件确认合格并出具盖甲方公章的《设计成果验收凭证》。 四、违约条款:合同第十三条约定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经乙方书面通知仍拒绝支付的,则每逾期支付一天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若甲方仍不作回复的,乙方可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自乙方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之日起,逾期付款违约**停止计算。甲方应按合同约定阶段将需要支付的设计费如数支付给乙方后,乙方继续进行设计工作,设计工作日顺延。2.乙方对设计数据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在合同约定工期内修改或补充,超过合同约定工期的,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由于乙方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赔偿甲方损失,且每发生一次质量事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3.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按本合同规定的设计数据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以上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按照甲方已经确认的图纸工作量办理结算,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甲方的所有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五、请款情况:2022年2月21日,付款申报表(第一次付款)载述现申请概念方案及建筑方案设计费第一笔款和施工图设计费第一笔款,合计申请金额为:31677.6元。《节点验收表》载述:验收申请,至2022年2月18日,完成合同签订及方案设计启动工作,达到合同第九条付款节点:1.自发包人通知设计人开始该期方案设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概念方案及建筑方案设计费的20%。2.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支付施工图设计费10%预付款。现申请付款。 原告当庭补充提交证据,其与被告工作人员梁XX沟通款项支付记录,拟证明梁XX确认原告申请方案前三阶段、施工图设计第一阶段已达到付款条件。施工图阶段邮件发送记录,拟证明原告全程与被告设计负责人梁XX沟通对接,其有权限确认成果,且施工图阶段原告已提交施工图纸电子版。 六、原告开具发票情况:2022年3月22日,开具31677.6元发票。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庭审中,本院询问被告不支付设计费的原因,其回复房地产市场环境不好导致被告公司生产经营困难,经济困难无法支付。本院询问原告,被告答辩中陈述原告已于2022年8月暂停后续的设计是否属实?原告回应属实,因被告未按时付款,故从2022年8月起暂停配合工作。 本院询问原告,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方案阶段设计费第2、3阶段有异议,原告对此回应:1.原告按照被告的设计要求提交方案阶段的设计成果,根据证据2可知共提交了文本15次,CAD文件4次,对应原合同第2、3阶段的设计成果,且被告并未对设计成果提出任何异议。原告作为设计单位,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为按约提供设计成果,对设计成果进行确认系被告的义务,原告无法控制。被告所提出的证据第54页的书面确认函的模板属于被告合同标准模板,是合同形式要求。2.梁XX系被告的负责人,原告与被告对于设计成果的沟通以及款项的沟通、成果的汇报全部是通过梁XX进行,包含邮件的发送记录也是由梁XX进行确认。原告的证据5是为证明梁XX具备权限确认设计成果,因此结合证据4可知,梁XX明确原告以达到方案前3阶段以及施工图设计第1阶段的付款条件,可以进行请款。聊天记录中2022年4月18日梁XX回复“上面这2个可以请款,下面2个要等到出蓝图后请款”其中上面的2个指的就是方案阶段设计费第2、3阶段。 询问被告为何收到了原告的设计方案后又不进行确认?被告对此回应:从原告证据聊天记录可知被告一直在提出意见进行修改,并不是最终成果。且双方合作的项目是旧村改造项目,进度会缓慢,双方会进行多轮沟通、修改。原告提交的成果必须经被告**确认才予以认可。 询问原告为何没有开具相应发票,原告称根据原被告合作的交易习惯,原告开具发票的前提是经被告确认原告可以进行请款之后原告才能开具相应的发票,即需要被告通知我们开具我方才开具发票。 八、原告对案件事实补充:原告提交方案设计成果的时间是2022年2月21日,对应证据2最后一版的PDF文件,系最终版的方案设计成果,被告理应进行确认。从原告提交成果至今,已超过1年,被告拖欠原告设计费,恶意逃避付款责任。 被告对案件事实补充:双方在合同中对设计费的支付条件进行了约定,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被告才具备付款的义务。被告认为原告方案设计阶段的第2、3次付费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现应不予以支付。 九、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58198.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8172.82元(以31677.6元为基数,按照日2‰的标准自2022年3月25日起算,暂计至2022年7月31日);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以上暂计合计66371.02元。 庭审中,原告称其主张设计费的费用组成部分:依据合同第9条约定方案阶段的设计费88402元,施工图设计费总额139972元,原告主张方案前3阶段的设计费加施工图第1阶段的设计费即[88402元×(20%+15%+15%)]+(139972元×10%)计算得出。 十、被告答辩及质证意见:当庭答辩称1.对设计费有异议,认为设计费应支付的为31677.6元,原告另主张的26520.6元没有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9条第1、4款的约定,目前仅满足概念方案及建筑方案设计阶段费用第1次付款(即88402元×20%=17680.4元)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第一次付款(即139972元×10%=13997.2元),合计31677.6元。原告也仅开具了前述金额一致的发票给被告,目前也并未达到原告诉请概念方案及建筑方案设计阶段第2、3次付费的条件,原告请求支付该方案设计阶段第2、3次付费26520.6元没有依据,应不予支持。2.违约金过高请求调低,违约金应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止。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13条第1款约定,被告逾期支付超过30日以上时,原告可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自原告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之日起逾期付款违约**停止计算。原告自2022年8月起暂停履行设计工作,所以逾期违约金也应只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止,此后违约金停止计算。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千分之二即年化率高达72%的标准计算过高,极其不合理,远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请求调低违约金计算标准。3.被告并没有看到原告有实际产生保全费、鉴定费、公告费等依据,前述费用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没有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原告提交证据证据1.《勤诚达广州洋田项目11地块幼儿园建筑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2.原告提交方案设计成果的过程的聊天记录,3.31677.6元发票、请款资料,4.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梁XX沟通款项的聊天记录,5.施工图阶段邮件发送记录。 被告对证据1.案涉合同及证据3.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并称证明原告只开具了金额为31677.6元的发票给被告,结合合同第9条第4款的约定每次付款前需开具合法等额有效的发票,可知被告设计费的金额为31677.6元,而非原告主张的58198.2元。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无法证明被告书面确认了原告提交的方案设计成果,被告确认原告的工作成果是会出具**的书面成果验收确认函,样式可见合同附件3,如原告证据第54页,原告该组证据并不是被告确认原告工作成果的书面文件。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仅是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初步沟通请款意向,并未证明原告已满足方案设计阶段第2、3次付费的条件,也不代表被告对原告对应工作的书面确认。基于双方长期合作基础以及合同约定,被告书面认可原告阶段工作成果的形式是合同附件3的形式,既无被告书面确认原告方案设计阶段第2、3次付费对应付款条件的工作成果确认,原告诉请过阶段设计费用无依据。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该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书面确认原告提交的施工图阶段成果,并且从原告提交的邮件名称可知原告仅是向被告提交施工图设计修改,可知双方仅是在施工图的讨论修改阶段,原告提交修改稿并不代表被告书面确认了该阶段的书面成果。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华阳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勤诚达广州洋田项目11地块幼儿园建筑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关于未付设计费问题。其中31677.6元,**公司对该部分设计费金额无异议,表示不支付设计费的原因,是公司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支付,故本院对华阳公司的主张予以采纳,**公司应向华阳公司支付该部分设计费31677.6元。现双方争议的部分设计费为方案设计阶段第2、3次付费26520.6元。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华阳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2022年4月18日**公司工作人员已确认“上面这2个可以请款,下面2个要等到出蓝图后请款”,其中上面的2个指的就是方案阶段设计费第2、3阶段,**公司辩称仅是双方工作人员初步沟通请款意向,必须由其出具书面成果确认函。现有证据已证实华阳公司已经达到请款条件,并已得到**公司确认,仅是因**公司未向华阳公司出具书面成果确认函,但结合一般日常规则,从上述聊天记录确认的时间至今已历经一年多,**公司并未向华阳公司针对上述设计第2、3阶段提出任何异议,因此本院对**公司的该主张不予采纳,**公司应向华阳公司支付方案设计第2、3阶段费用26520.6元。综上,**公司应向华阳公司支付设计费共58198.2元。 关于违约金。华阳公司主张的是31677.6元对应的逾期支付违约金。案涉合同约定“每逾期支付一天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若甲方仍不作回复的,乙方可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自乙方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之日起,逾期付款违约**停止计算。”庭审中华阳公司确认从2022年8月起暂停配合工作,故违约金应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双方对违约金起算时间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违约金标准,由于华阳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为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58198.2元; 二、被告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31677.6元本金,从2022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9.5元,由原告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1.5元,被告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58元。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作退还,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其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