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294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新龙镇洋田村洋田路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隆商务中心2号楼261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民初10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阳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向华阳公司支付设计费58198.2元;2.判令**公司向华阳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8172.82元(以31677.6元为基数,按照日2‰的标准自2022年3月25日起算,暂计至2022年7月31日);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公告费等)由**公司承担。以上暂计合计66371.02元。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华阳公司支付设计费58198.2元;二、**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华阳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31677.6元本金,从2022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三、驳回华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9.5元,由华阳公司负担71.5元,**公司负担658元。
判后,**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内容第二项,改判**公司向华阳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华阳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违约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公司认为该标准过高,在华阳公司未提供损失证明的前提下,即使支持逾期违约金,也应予以调低,**公司请求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公司的上诉请求。
华阳公司对此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二审期间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公司提出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的问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每日2‰,一审法院在此基础上,已经调整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现**公司主张调整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依据并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58198.2元;
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31677.6元本金,从2022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
三、驳回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29.5元,由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1.5元,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