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金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002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金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邓南街水二村1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南湖路110号亚太商务大酒店4楼。
法定代表人:龚荣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1002民初330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湖北金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81961.27元、自2017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的利息182303.0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34元、申请执行费15078元,以上合计1282976.33元。但被执行人逾期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282976.33元;若账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直至额满为止;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纯
审判员熊焰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