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牟海军、***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民终10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牟海军,男,生于1989年8月4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87年1月2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毅,男,生于1987年8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65年1月2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9年12月1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金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邓南街水二村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N1EG0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牟海军因与被上诉人***、吴毅、***、***、湖北金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2民初3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对原审判决不服,依法向本院提出上诉后,在指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牟海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红
审判员袁民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