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金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002执1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金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邓南街水二村1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南湖路110号亚太商务酒店4楼。
法定代表人:龚荣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金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鄂1002民初3307号民事调解书,上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湖北金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81961.27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6月25日起以工程款1081961.2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14537元,减半收取7268元,由双方各自负担3634元(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湖北金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
2、2020年4月15日、6月28日、7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4月16日,依据申请执行人湖北金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向荆州市住建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荆州市××路“XXXX”共36套房屋。
4、2020年4月17日向湖北湘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位于荆州市××路“XXXX”共36套房屋要求该公司不得交易、转让和冻结该公司监控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1282976.33元。
5、2020年7月16日,将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龚荣华限制消费。
6、2020年7月17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湖北金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由于其他因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短期无法全部履行完毕。为确保执行案件时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1002民初3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未执行的款项,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纯
审判员熊焰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