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金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002执9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金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邓南街水二村1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南湖路110号亚太商务大酒店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金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鄂1002民初2634号民事调解书,上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文书,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湖北金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18000.36元、自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10日利息888680元、违约金5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306.5元、申请执行费50466.8元,以上合计4870453.66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湖北金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其法定代表人***签收。
2、2019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其法定代表人***签收。
3、2019年11月18日、2019年12月9日、2020年5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无上述财产。
4、2019年11月22日,向湖北湘金融资担保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其监控的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4870453.66元。
5、2019年12月9日,将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6、2020年4月16日,向荆州市住建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荆州市××路“xxxx”X套房屋,该查封系轮候查封。
7、2020年4月17日,向湖北湘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位于荆州市××路X套房屋不交易、不转让。
8、2020年5月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北金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由于其他因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短期无法全部履行完毕。为确保执行案件时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1002民初26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未执行的款项,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纯
审判员熊焰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