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金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2826民初2115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崇庆,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金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邓南街水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N1EG05。
法定代表人:**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金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湖北金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对湖北金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
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北金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