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汇通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汇通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兴宏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3民初4854号
原告:武汉汇通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彭证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兴宏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1号院1号楼9层903室。
法定代表人:周大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湖北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汇通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消防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兴宏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装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通消防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汇通消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汇通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47元,由原告武汉汇通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