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汇通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兴宏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汇通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03民初7210号
原告:北京中兴宏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耿德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汇通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叶兰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中兴宏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装饰公司)与被告武汉汇通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消防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兴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被告汇通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兴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中兴装饰公司、汇通消防公司间签订的《消防工程供货与安装合同》;2.判令汇通消防公司赔偿中兴装饰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整;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汇通消防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案外人里贤(湖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里贤公司)就其国安社区武汉5个线下门店装修改造工程与中兴装饰公司签订了项目合同。2018年4月,中兴装饰公司开始了对位于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29号门店的装修改造工程,并将工程中消防改造委托给汇通消防公司,中兴装饰公司、汇通消防公司间签订了《消防供货与安装合同》,合同约定总工期10天,汇通消防公司负责从办理图纸审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一切消防相关手续。在工程完成后,汇通消防公司应向中兴装饰公司提供竣工验收申请书,并负责有关部门的单项验收,且后续的返修费,保修费用等均由汇通消防公司承担。在涉案工程经过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等专业机构验收且收到汇通消防公司提供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五日内支付合同总额100%工程款。但截止至起诉之日,中兴装饰公司未收到汇通消防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亦未提交消防备案文件。2018年8月18日,该工程的委托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对该工程进行验收,但因汇通消防公司未完成合同义务,所以该次验收未通过,涉案门店一直无法营业。2019年5月5日,因汇通消防公司已逾期履行超一年之久,里贤公司向中兴装饰公司发来违约索赔告知函,因该门店迟迟不通过验收,无法营业,决定闭店,并要求中兴装饰公司赔偿因该门店不能正常营业而导致的损失。2019年6月4日,里贤公司经历了该门店一年无法营业的各种亏损,关闭了涉案门店并注销唐家墩分公司。在后续的工程款结算中,里贤公司扣除了中兴装饰公司15万元作为涉案工程违约的赔偿。为此,中兴装饰公司诉至法院。
汇通消防公司辩称,案涉施工义务已履行完毕,且汇通消防公司已经交付使用,现汇通消防公司仍未按法院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汇通消防公司不存在违约,应驳回中兴装饰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案涉工程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消防验收范围,合同约定的消防验收不可能进行,公安消防部门也不可能受理,且案涉工程没有房产证,即使消防备案都无法办理;案涉门店关闭是中兴装饰公司正常的市场行为,与消防工程未验收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初,汇通消防公司与中兴装饰公司签订《消防工程供货与安装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中兴装饰公司将其承接的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29号“国安新区(武汉)香港路店”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工程分包给了汇通消防公司施工;施工范围包括消火栓、自动报警、自动喷淋系统;工程合同总工期10天(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工程开工日期为2018年4月8日,竣工日期2018年4月17日;合同价款采用包干价方式,包干总价为109763元;汇通消防公司负责消防工程从办理图纸审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一切消防相关手续;工程完工后,汇通消防公司应向中兴装饰公司提供竣工验收申请书,并负责有关部门的单项验收,且后续的返修费,保修费用等均有汇通消防公司承担;中兴装饰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汇通消防公司支付合同定金3万元,在本工程经过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等专业机构验收且收到汇通消防公司提供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五日内支付合同总额100%工程款。该合同签订后,汇通消防公司对约定工程消防工程施工完毕交付中兴装饰公司,汇通消防公司未向中兴装饰公司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亦未提交消防备案文件。2018年4月24日,汇通消防公司向中兴装饰公司出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后,汇通消防公司以中兴装饰公司未付下欠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作出(2020)鄂0103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兴装饰公司向汇通消防公司支付工程款57810.4元;驳回汇通消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另查明,本案所涉工程属需消防备案工程,不属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19号)和住建部最新公布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公布,同年6月1日施行)规定的应由公安或住建部门进行消防验收的工程。
还查明,2018年8月18日,涉案的唐家墩分公司门店[即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29号“国安新区(武汉)香港路店”]的装修工程的委托单位里贤公司与监理单位共同对该工程进行验收,因汇通消防公司未取得消防验收报告,该次验收未通过,涉案门店一直未营业。2019年5月5日,里贤公司向中兴装饰公司发来违约索赔告知函,要求中兴装饰公司赔偿因该门店不能正常营业而导致的损失15万元。2019年6月4日,里贤公司关闭该门店并注销唐家墩分公司。2019年8月27日,中兴装饰公司与里贤公司共同签字的《工程结算确认书》中载明,国安社区武汉5个线下门店装修改造工程的工程款中扣除武汉香港路店因消防不合格给里贤公司造成的损失15万元作为合同的结算价。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分述如下:
一、关于解除合同的问题。本院生效的(2020)鄂0103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本案装饰装修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因此,中兴装饰公司主张解除该装饰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二、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其一、本院生效的(2020)鄂0103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汇通消防公司与中兴装饰公司签订涉案合同时将无法律强制性要求的内容约定成己方义务,事后未及时向中兴装饰公司进行说明并变更合同,影响中兴装饰公司整体工程及时交付,汇通消防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且该判决已据此酌减了中兴装饰公司应向汇通消防公司的工程款;其二、中兴装饰公司与里贤公司的《工程结算确认书》中载明里贤公司扣除中兴装饰公司因涉案装装修工程消防不合格造成的损失15万元,但该确认书是签订双方的合意,对签订该确认书的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并不能直接约束汇通消防公司,即不能以此证明汇通消防公司应承担确认书中的扣款损失15万元。综上,中兴装饰公司据此主张汇通消防公司赔偿其损失15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充足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中兴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汇通消防公司的抗辩理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中兴宏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北京中兴宏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劲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玉兰
书记员刘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