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2执21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武汉博睿英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延长线与幸福大道交汇处汉口城市广场二期商业A区、1号楼16层7号房。
法定代表人彭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7)鄂0102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博睿英特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26,777.80元,执行费30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博睿英特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79.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