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博睿英特科技有限公司

**与武汉博睿英特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2执15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新区,
被执行人武汉博睿英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38号同城广场A座3-1802。
法定代表人彭建军,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执象传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7,595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博睿英特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95元及相应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