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博睿英特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博睿英特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2民初2503号
原告:武汉博睿英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延长线与幸福大道交汇处汉口城市广场二期商业A区、1号楼16层7号房。
法定代表人:彭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东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经理,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武汉博睿英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博睿英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博睿英特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博睿英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汉博睿英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