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佳迅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佳迅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松滋市丰铭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087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佳迅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高成大道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092014759G。
法定代表人:***,湖北佳迅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松滋市丰铭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0635102003。
法定代表人:***,松滋丰铭鞋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北佳迅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滋市丰铭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的(2019)鄂1087民初20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佳迅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松滋市丰铭鞋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松滋市丰铭鞋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本院(2019)鄂1087民初20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各项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佳迅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万元,并自2020年1月21日起,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据实支付);缴纳申请执行费3650元。
被执行人未按本裁定要求履行本院(2019)鄂1087民初20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各项义务,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本院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