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11267号
原告:湖北鑫信红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城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MA4871NGX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新滩镇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3MA48QF346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原告湖北鑫信红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湖北鑫信红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鑫信红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鑫信红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湖北鑫信红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