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84民初3247号
原告:湖北***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沦河大道35号东山头华中创新产业园B3区F27-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MA495NY8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北鑫信红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城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MA4871NGX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通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鑫信红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通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通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70元,由原告湖北***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治国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