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美雄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利、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4420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成东,沛县新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498号1幢14号。
法定代表人:李思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魁、吴飞,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杜丹江路1325号403室A座。
法定代表人:段荣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子涵、赵天法,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