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3执1244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华鑫建材服务中心,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泥田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3MA3DG2NU9L。
经营者:谢玉华,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泥田沟村。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498号1幢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MA4KMQ3C0B。
法定代表人:李少雄,经理。
被执行人:张从安,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华鑫建材服务中心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从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121556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366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从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于2021年8月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予以冻结。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本案应履行款项足额存于已被本院冻结的银行账户中。本院采取划拨等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已全部执行到位。至此,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华鑫建材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从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