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民终13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创佳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丹,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现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湖南省古丈县人,现住湖南省古丈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西自治州鸿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向大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超,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西海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创佳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湘西自治州鸿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湘西海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20)湘310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对于***、***、湘西自治州鸿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等案件基本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20)湘310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创佳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82.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彭 俊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兰叶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