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春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合肥春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合肥桃花工业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123民初725号
原告:合肥春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157-1号中辰假日广场610、614、615室,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7448696307。
法定代表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办公室主任。
被告:合肥桃花工业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锦绣西路桃花管委会办公楼,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3738934379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诉讼委托代理人:***,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春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桃花工业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肥春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合肥桃花工业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合肥春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3月30日-2018年10月31日)测绘费共计41070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5日,合肥桃花工业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和合肥春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建设领域测绘服务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2018年11月15日,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基于我司承担《项目合同》任务的工作经费没有结算完毕,《解除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甲方根据乙方完成的实际测绘工作量,与乙方另行结算测绘费用”。但至今,剩余测绘费用没有结算。依据《项目合同》的单价和“桃花工业园测绘任务单”的工程量,经测算,2018年3月30日-2018年10月31日测绘费共计410700元。我司是贵司的多年测绘服务单位,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服务周到,成果质量良好,与贵司各部门配合做好每项测绘任务,随叫随到,任劳任怨。由于经费迟迟达不到解决,员工拿不到绩效工资,意见大且影响到正常工作。我司经营状况也十分困难,综上,原告起诉至贵院,希望贵院能依法支持原告诉。
被告合肥桃花工业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辩称:我司于2016年12月15日签订的测绘服务合同及2018年11月15日签订的解除协议书无异议,对尚未支付的测绘费用请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合肥春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提供证据1、《项目合同》复印件,证明双方协议签订事实;2、《解除合同协议书》复印件,证明解除协议情况;3、账单明细表,证明每项干活项目总共数额为410700元;4、测绘工程量清单及桃花工业园测绘任务单复印件,证明每个项目都有业主单位委托人签字,总额是410700,分项有明细表。
被告合肥桃花工业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对于原告合肥春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1、2、无异议;3、为原告单方制作,应以原始测绘任务单及测绘项目合同约定的价格核算测绘费用;4、是复印件无法当庭核实。
本院经庭审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5日,合肥桃花工业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和合肥春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建设领域测绘服务项目合同》。2018年11月15日,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基于原告承担《项目合同》任务的工作经费没有结算完毕,《解除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甲方根据乙方完成的实际测绘工作量,与乙方另行结算测绘费用”。但至今,剩余测绘费用没有结算。依据《项目合同》的单价和“桃花工业园测绘任务单”的工程量,经原告测算,2018年3月30日-2018年10月31日测绘费共计410700元。庭后,经双方核对和计算,双方认可原告的工程量为4107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领域测绘服务项目合同》,后基于双方合意解除了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在解除协议过程中,双方对原告的测绘费用没有结算,原告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经核对,被告对原告的工程量为410700元予以认可,被告应及时支付原告的测绘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合肥桃花工业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春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测绘费410700元。
如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461元,减半收取3730.50元,由被告合肥桃花工业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飞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