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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纳百川水产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纳百川水产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04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涵执字第178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纳百川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纳百川水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涵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