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303执185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纳百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工业街16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92704071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厦门市万杰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现厦门中冠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思明区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2969319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纳百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万杰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3民初412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3民初41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章清枝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